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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与“商城(몰)”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可自收到依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内容书面文件之日起(若商品等的供应晚于收到该书面文件,则自收到商品等或商品等供应开始之日起)7日内撤回要约。但《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对要约撤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 用户收到商品等后,出现下列第1项情形的,不得退货或换货: 1. 因用户自身责任导致商品等灭失或损坏的(但为确认商品等内容而损坏包装等的,可撤回要约); 2.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等价值显著降低的; 3. 因时间推移,导致商品等价值降低至难以转售程度的; 4. 若为可通过同类同性能商品等复制的,其原件商品等包装被损坏的。 ③ 对于第2款第2项至第4项情形,若“商城”未事先在消费者易见位置注明要约撤回等受限事宜,或未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的,则不得限制用户撤回要约等权利。 ④ 即便有第1款和第2款规定,若商品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商品等的履行与合同内容不符,用户可自收到该商品等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撤回要约等。 ## 第16条(要约撤回等的效力) ① “商城”自收到用户返还的商品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退还已收取的商品等价款。若“商城”延迟向用户退还商品等价款,需按照延迟期间,乘以《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1条之2规定的延迟利率,计算并支付延迟利息。 ② “商城”退还上述价款时,若用户已通过信用卡、电子货币等支付方式支付商品等价款,应立即请求提供该支付方式的经营者停止或取消商品等价款的催收。 ③ 因撤回要约等需返还已收到的商品等时,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得以用户撤回要约等为由,向用户主张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因商品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商品等的履行与合同内容不符而导致用户撤回要约等的,返还商品等所需费用由“商城”承担。 ④ 若用户在接收商品等时已承担寄送费用,“商城”应在用户撤回要约时,以用户易于理解的方式明确标注该费用的承担方。 ※ 用户有权拒绝同意要约撤回相关政策,若拒绝同意,则无法下单购买可撤回要约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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