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条款
电子商务(互联网商城)标准条款
标准条款第10023号
(2015年6月26日修订)
第1条(目的)本条款旨在规定OO公司(电子商务经营者)运营的OO网络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提供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商城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通过PC通信、无线等方式进行的电子商务,除性质不符外,均适用本条款。」
第2条(定义)
① “商城”指OO公司为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利用计算机等信息技术设备设置的虚拟经营场所,同时也指运营网络商城的经营者。
② “用户”指访问“商城”并根据本条款接受“商城”提供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 “会员”指在“商城”完成注册,可持续使用“商城”所提供服务的个人。
④ “非会员”指未注册会员而使用“商城”提供服务的个人。
第3条(条款的明示、说明及修订)
① “商城”应在商城初始服务页面(首页)醒目位置公示本条款内容、商号及代表人姓名、营业地址(包括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号码、通信销售业务申报号、个人信息负责人等信息,以便用户轻松查阅。但条款内容可通过链接页面供用户浏览。
② “商城”在用户同意条款前,应通过单独链接页面或弹窗等方式,确保用户理解其中关于合同撤回、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并征得用户确认。
③ “商城”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电子文档及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访问销售法》《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④ “商城”修订条款时,应明确适用日期及修订事由,并与现行条款一同在商城首页提前7日至前一日公告。但若变更内容对用户不利,则需提前30日以上预告。此时,“商城”应清晰对比修订前后内容,便于用户理解。
⑤ 条款修订后,仅适用于修订生效后签订的合同,此前已签订的合同仍适用修订前条款。但若用户在第3项规定的修订公告期内向“商城”发送接受修订条款的意愿并获“商城”同意,则适用修订后条款。
⑥ 本条款未规定事项及解释,遵循《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条款规制法》、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惯例。
第4条(服务提供及变更)
① “商城”履行以下业务:
1. 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及签订购买合同
2. 配送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
3. 其他“商城”规定的业务
② “商城”因商品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况,可变更后续合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此时,应立即在现有商品或服务公示处公告变更内容及提供日期。
③ “商城”因商品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需变更与用户已签订合同的服务内容时,应立即通过用户可接收的地址通知事由。
④ 前项情况下,“商城”应赔偿用户因此所受损失。但若“商城”证明无故意或过失,则不予赔偿。
第5条(服务中断)
① “商城”因计算机等信息技术设备维修、更换、故障、通信中断等原因,可暂停提供服务。
② “商城”因第1项事由暂停服务导致用户或第三方受损时,应予以赔偿。但若“商城”证明无故意或过失,则不予赔偿。
③ 因业务转型、放弃经营、企业合并等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商城”应按第8条规定方式通知用户,并依最初“商城”公布的条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但若“商城”未提前告知补偿标准,则应以商城通用货币价值的实物或现金向用户支付积分或储值金额等。
第6条(会员注册)
① 用户按“商城”规定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后,通过表示同意本条款完成注册申请。
② “商城”对符合第1项注册申请的用户,除以下情形外,应批准成为会员:
1. 注册人曾依第7条第3项丧失会员资格,但丧失资格满3年并获“商城”再注册批准者除外
2. 登记信息存在虚假、遗漏或错误
3. 其他被认定为显著妨碍“商城”技术运营的情形
③ 会员注册合同自“商城”批准送达用户时成立。
④ 会员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式,向“商城”通知注册事项的变更。
第7条(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等)
① 会员可随时申请退出,“商城”应立即处理。
② 会员有下列情形时,“商城”可限制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1. 注册时填写虚假信息
2. 未按期支付购买商品等的款项及其他“商城”相关债务
3.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
4. 利用“商城”从事违反法律、条款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③ “商城”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后,若相同行为重复发生或事由未在30日内纠正,“商城”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④ “商城”取消会员资格时,将注销注册。此时应通知用户,并在注销前给予至少30日的申辩机会。
第8条(对会员的通知)
① “商城”可通过会员预先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进行通知。
② “商城”对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可在商城公告板公示7日以上以替代个别通知。但涉及会员交易重大影响的事项,应个别通知。
第9条(购买申请及个人信息提供同意等)
① 用户通过以下或类似方式在“商城”申请购买,“商城”应清晰提供以下内容:
1. 商品等的搜索与选择
2. 输入收货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码)等
3. 确认条款内容、撤回要约受限的服务、配送费、安装费等费用负担相关事项
4. 表示同意本条款并确认或拒绝第3项事项(例如点击鼠标)
5. 商品等的购买申请及确认或“商城”的确认同意
6. 选择支付方式
② “商城”需向第三方提供买家个人信息时,必须告知买家:1) 个人信息接收方、2) 使用目的、3) 提供项目、4) 保留及使用期限,并获同意(变更时同样需同意)。
③ “商城”委托第三方处理买家个人信息时,必须告知买家:1) 受托方、2) 委托业务内容,并获同意(变更时同样需同意)。但为履行服务合同所必需且利于买家便利时,可依《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政策告知,免去通知和同意程序。
第10条(合同成立)
① “商城”对符合第9条的购买申请,下列情形可不予批准。但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必须告知若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取消合同:
1. 申请内容虚假、遗漏或错误
2. 未成年人购买《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或服务如烟酒
3. 其他被认定为显著妨碍“商城”技术运营的购买申请
② “商城”的批准以第12条第1项收信确认形式送达用户时,视为合同成立。
③ “商城”的批准意思表示应包括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可售性、修改取消等信息。
第11条(支付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可行方式之一。但“商城”不得以任何名目额外收取手续费:
1.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账户转账
2.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卡片支付
3. 在线无账户存款
4. 电子货币支付
5. 收货时付款
6. 使用“商城”提供的积分(如里程)支付
7. “商城”签订或认可的礼品券支付
8. 其他电子支付方式
第12条(收信确认、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① “商城”在用户申请购买时应发送收信确认通知。
② 用户收到通知后若发现意思表示不一致等,可立即请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商城”在配送前应用户要求及时处理。但若已付款,则遵循第15条关于撤回要约等规定。
第13条(商品等的供应)
① 除非另有约定,“商城”应在用户要约日起7日内采取生产、包装等必要措施以便配送。但若已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则自收款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此时“商城”应适当确保用户可查询供应流程及进展。
② “商城”应明示所购商品的配送方式、费用承担方及配送期限等。若“商城”超约定期限配送,应赔偿用户因此所受损失。但若“商城”证明无故意或过失,则不予赔偿。
第14条(退款)若所购商品因缺货等原因无法交付或提供,“商城”应立即通知用户事由,若已预收货款,则自收款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必要退款措施。
第15条(撤回要约等)
① 签订商品等购买合同的用户,自收到符合《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13条第2项的书面合同之日起(若商品供应晚于收到书面合同,则自收货或供应开始日起)7日内可撤回要约。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另有规定时,依其规定。
② 用户收货后下列情形不可退货或换货:
1. 因用户责任导致商品灭失或损坏(但为确认商品内容拆封包装时可撤回要约)
2.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商品价值显著减少
3. 随时间推移商品价值显著减少以致难以转售
4. 可复制的同类商品原包装被损坏
③ 若第2项第2至4款情形中,“商城”未提前在易见处标明撤回要约受限或未提供试用商品等,则用户撤回要约等权利不受限制。
④ 尽管有第1和第2项规定,若商品内容与标示广告或合同内容不符,用户可自收货日起3个月内或自知情日起30日内撤回要约等。
第16条(撤回要约等的效果)
① “商城”应在收回商品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款。若延迟退款,应按《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施行令》第21条之2规定的延迟利率支付延迟利息。
② “商城”退款时,若用户以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方式支付,应立即请求相关业务方停止或取消货款请求。
③ 撤回要约等时,返还商品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商城”不得以撤回要约为由索赔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若因商品内容与广告或合同不符导致撤回要约,则返还费用由“商城”承担。
④ 用户收货时承担了运费,“商城”应在撤回要约时明确标示费用承担方。
第17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城”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在服务所需范围内最小化收集。
② “商城”不在注册时预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信息。但法律法规要求合同前需验证身份时,可收集最少特定信息。
③ “商城”收集利用个人信息时,应告知用户目的并获同意。
④ “商城”不得将所收集个人信息用于目的外用途。新目的出现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应在使用提供阶段重新告知并获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⑤ “商城”依第2和第3项需获用户同意时,应提前明示或告知《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法》第22条第2项规定事项:个人信息负责人身份(所属单位、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收集利用目的、第三方提供相关事项(接收方、目的及内容)等,用户可随时撤回同意。
⑥ 用户可随时要求查阅及更正“商城”持有的本人个人信息,“商城”有义务及时处理。用户要求更正时,“商城”在更正前不得使用该信息。
⑦ “商城”应最小化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对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未经同意的第三方提供、篡改等导致的用户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⑧ “商城”或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应在达成收集或提供目的后立即销毁个人信息。
⑨ “商城”不预设个人信息收集利用提供的同意选项。同时明确告知用户拒绝同意时受限的服务内容,且不因用户拒绝非必需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而限制或拒绝会员注册等服务。
第18条(“商城”的义务)
① “商城”不得从事法律条款禁止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并应尽力持续稳定提供商品服务。
② “商城”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确保用户安全使用互联网服务。
③ “商城”因商品或服务违反《标示广告公正化法》第3条的不当标示广告行为致用户受损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 “商城”不发送用户不愿接收的商业广告电子邮件。
第19条(会员ID及密码的责任)
① 除第17条规定外,ID和密码管理责任归会员。
②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及密码。
③ 会员发现ID及密码被盗或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城”并遵循“商城”指引。
第20条(用户义务)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
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变更“商城”公示信息
4. 发送或张贴“商城”规定外信息(如计算机程序)
5. 侵犯“商城”或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商城”或其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业务
7. 在“商城”公开或张贴淫秽、暴力信息或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21条(连接“商城”与被连接“商城”的关系)
① 上级“商城”与下级“商城”以超链接(如文字、图片及动画等)等方式连接时,前者称为连接“商城”(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商城”(网站)。
② 连接“商城”在被连接“商城”初始页面或连接时弹窗明确声明不对其独立提供的商品等交易承担保证责任时,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22条(著作权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 “商城”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② 用户不得将使用“商城”所获信息中“商城”享有知识产权的信息,未经“商城”事先批准,以复制、发送、出版、分发、广播等其他方式用于营利或让第三方使用。
③ “商城”依约定使用用户享有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第23条(争议解决)
① “商城”为反映用户正当意见或不满并补偿损失,设立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
②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不满事项及意见。但难以迅速处理时,应立即通知用户事由及处理日程。
③ “商城”与用户间发生电子商务争议时,用户可申请受害救济,并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争议调解机构调解。
第24条(裁判权及准据法)
① “商城”与用户间电子商务争议的诉讼,以起诉时用户地址为准,无地址时以住所地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但起诉时用户地址或住所不明或为外国居住者时,依《民事诉讼法》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② “商城”与用户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 您有权不同意收集及利用个人信息,但拒绝同意时部分服务的使用可能受限。